达能承认已对国家商标局撤诉
理由是“认为在法律过程中相关事实已经得到澄清”,国家商标局对此尚未表态
11月6日,达能方面证实,起诉国家商标局一案已经撤诉,但并非此前媒体报道的被驳回。达能称其撤诉的理由是“认为在法律过程中相关事实已经得到澄清”。
此前,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8月下旬,法院收到一份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起诉状,原告名称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是范易谋,起诉状上有其本人名章。当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传科相关人士向记者证实,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记者获得的一份由娃哈哈合资企业39家工会委托和君创业及大成律师事务所所作的调查材料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约谈了达能、国家商标局和娃哈哈三方,询问达能究竟是告国家商标局11年前口头驳回商标转让还是告国家商标局给浙江省工商局的复函。“如果告的是11年前国家商标局口头驳回娃哈哈商标转让一事,那么诉讼时效显然已过;如果达能告的是日前商标局给浙江省工商局的回函,那仅仅是一个政府机构间的信函说明,不是一个法律行为。达能方面看到立案无由,就只好撤诉了事。”对此达能并未评论,并称和君创业发布的部分信息是无稽之谈。
达能方面坚持的一个撤诉理由是其“认为在法律过程中相关事实已经得到澄清”。知情人士指出,达能所谓的“相关事实”,即是关于国家商标局的复函的理解。而达能以旗下合资公司名义起诉国家商标局的起因,也是由于业界对这一“复函”有不同的解释。
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6月7日针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2007)第90号《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
娃哈哈认为这一复函表明商标转让申请已经被国家商标局驳回。但据代表达能负责杭州仲裁的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陶武平律师解释: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国家商标局对于“商标转让”只有两种行政行为,一是“核准”,一是“驳回”,而该回函的辞令是“未予同意转让”,“这也证明国家商标局从来没有做出过驳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达能对所谓复函的理解“已经得到澄清”的具体含义及究竟怎样澄清避而不谈。若法律最终确定是按照达能的律师的理解,那么这意味着商标转让并没有按程序完成,而娃哈哈在杭州提起的仲裁也就没有了立案基础。
2007年6月14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已依法正式受理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仲裁申请。“该申请要求确认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娃哈哈-达能合资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随后,7月5日,达能通过双方合资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要求娃哈哈完成商标转让手续。
娃哈哈某高层,对方表示,目前娃哈哈管理层忙于20周年庆典以及年底的各项工作,无暇顾及与达能的诸多官司。据这位高层介绍,杭州的仲裁尚在程序中,而各地娃哈哈合资公司小股东代位诉讼达能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诉讼也在进行中。其称,前一阵,达能有意回避接收各地法院送达的传票,这也拖延了各地诉讼的进展。目前已经证实发起诉讼的分别是沈阳、吉林、桂林三地合资公司的小股东。
而关于双方在海外的仲裁和起诉,达能方面表示过一段时间会有消息发布。截至记者发稿时,国家商标局未对上述事件予以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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