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药品须使用新包装
国庆节后,百服咛、必理通……不再出现在药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取而代之的是听起来有些陌生的乙酰氨基酚。根据国家药监局去年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以下称“24号令”),2007年10月1日起,所有的药企生产药品时将必须使用新包装,商标和商品名不得大于通用名,否则不能上市销售。
根据国家药监局“24号令”,各药企在2007年6月1日起生产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后来,国家药监局将执行日期推至2007年10月1日。
防止一药多名
目前,同一种药品通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而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例如通用名为“乙酰氨基酚”复方制剂的药品,商品名就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而且往往商品名占据了药品包装盒的显著位置。同药异名,一药多名,给消费者带来许多麻烦,极易造成误用、重复用药。10月1日后,这种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2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今后药品新包装上,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1/3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1/3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遏制“变脸”涨价
“24号令”的相关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明文规定,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企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医药业界人士表示,该规定将有效抑制药品“变脸涨价”。除新药和专利药外,新仿制药将不再批商品名,这就表示药品通过改变商品名达到“变脸涨价”的路被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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