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今日开始施行
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制售问题食品将受严惩……6月1日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将正式施行。新法从生产、销售、监管等相关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多重保险,会让老百姓吃得更加放心。
地方政府负“总责”
“三鹿奶粉”事件让三聚氰胺家喻户晓,屡见诸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给市民“普及”了不少化学知识。一个个沸沸扬扬的食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放心不下。而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相关部门把关不严,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副处长高方远说:“《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切实落实了责任制和食品添加剂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
高方远说:“《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追求利润的前提是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尊重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从反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并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售问题食品受严惩
以往市民吃到问题食品,往往是赔偿原价损失,对于生产和销售者来说“不痛不痒”,而《食品安全法》对此提高了处罚标准。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的王宏林说,在《食品安全法》中,将现行的最高处罚提高到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即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辅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王宏林说,此规定远远突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年来确立的生产、销售问题产品“退一赔一”的赔偿原则,直接将赔偿金提高到价款的10倍,是典型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既有利于惩罚和阻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也有利于鼓励广大消费者勇于维权。
给食品添加剂设“门槛”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近年来奶粉中检出三聚氰胺、猪肉中查出“瘦肉精”、咸鸡蛋中冒出苏丹红……一系列违规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安全事件,让市民“谈剂色变”。食品添加剂成为众矢之的,并由此对食品安全监管产生了信任危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设置了多重“门槛”。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行为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在立法上对食品添加剂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同时在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管理,尤其是把存在风险更高、安全隐患更多的复合添加剂纳入许可管理,同时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的要求更加详细,包括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以及载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更好地保证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安全。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宣安东说:“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企业必须讲道德良心和社会责任,接受法律规范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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