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惩罚机制
文/中投顾问
9月1日起,《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中明确了污水量的计量方法,规定了“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最高将获得3万元以内的罚款。”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认为,惩罚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相关职能部门对排污企业的有效监管。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将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备有偿使用费。
据悉,以后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办法》的实施将为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实现依法治污创造基础条件,对于改善全省水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并处应缴费用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罚款金额,侯宇轩认为罚款力度可以适当加大,才能保证政策有足够的威慑力。
中投顾问发布的《2009-2012年辽宁省环保产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经过30多年,特别是近10多年的发展,辽宁省环保产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辽宁是老工业基地,由于产业结构以重化工业为主,目前全省每年污水排放量为22.7亿吨,日均排放量622万吨,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流入河道,使流经辽宁省的主要河流水质污染严重,水环境污染已经成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制约因素。
报告还指出,到2010年,环保产业将基本确立为辽宁省新的支柱产业,辽宁省也将成为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的布局合理化、企业规模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环保产业基地。面对环保产业空前的发展大好时机,辽宁省确定在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保服务等领域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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