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通则》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加点果汁就称果汁饮料,果汁中加入糖却没有在标识里说明%26#8230;%26#8230;这些鱼目混珠的局面有望得到终结。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饮料通则》将于12月1日起实施。下月实施的《饮料通则》,第一次把目前市场上售卖的饮料分成碳酸饮料、果汁和蔬菜汁、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等共11个类别。这意味着今后饮料生产企业给饮料起名字,都必须按照标准规定“对号入座”。
12月1日,《饮料通则》将代替原有的国标GB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饮料通则》第一次把目前市场上售卖的饮料归为了11类,包括碳酸饮料类、果蔬汁类、蛋白饮料类、包装饮用水类、茶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风味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和固体饮料类。而在这10类中未能包括,又符合饮料定义的饮料制品全被归入第11类——其他饮料类。
《饮料通则》对各种饮料的基本技术要求非常明确。比如,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应标明原果汁或原蔬菜汁含量,果汁(浆)含量达不到10%的饮料,今后均不得称为果汁饮料,同样,蔬菜汁饮料中的蔬菜汁(浆)含量也须大于等于5%。同时,如是添加食糖的果汁,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清晰地标明“加糖”字样,如“加糖苹果汁”等。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果汁饮料,果汁含量的标注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标明“百分之百果汁”,有的标明“含果汁30%”,有的标明果汁含量更低,还有的果汁饮料包装上根本找不到关于果汁含量的标注。即将实施的《饮料通则》对于果汁饮料的果汁含量有了明确的规定:果汁饮料的果汁(浆)含量须大于或等于10%,凡是果汁(浆)含量达不到10%的饮料,今后均不得称为果汁饮料。
近几年,茶饮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市民的欢迎。不过对于饮料中到底含有多少茶多酚才能称之为茶饮料此前并没有相关规定。即将实施的《饮料通则》规定:茶饮料类是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饮料。茶饮料(茶汤)中的茶多酚含量须大于等于300mg/kg,也就是说达不到这一标准的饮料就不能叫做“茶饮料”,只能叫“茶味饮料”了。
在各大超市的饮料区,几乎所有的果汁饮料的配料中都含有白砂糖,但在瓶身显眼处标明含糖的饮料却很少,除了几款茶饮料写着“低糖”“无糖”字样,绝大部分饮料都没有表明“含糖”这一特性。《饮料通则》规定,添加食糖的果汁必须在“%26#215;%26#215;汁”(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清晰地标明“加糖”字样。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份《饮料通则》上,目前在市场上比较混乱的“功能饮料”将消失,取而代之的为“特殊用途饮料”。根据定义,特殊用途饮料类是指“通过调整饮料中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或加入具有特定功能成分的适应某些特殊人群需要的饮料。”此外,该饮料类别主要包括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和其它特殊用途饮料,其中营养素饮料指的是“添加适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以补充某些人群特殊营养需要的饮料。”也就是说,届时部分添加了维生素、矿物质或氨基酸的饮料只能称为营养饮料了。
一位业内人士坦承,从现在的现实情况来看,市场对运动饮料存在一定的警惕,但实际上,从全球范围来看,运动饮料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所以这个市场急需规范。根据《饮料通则》,只能是营养素及其含量能适应运动或体力活动人群生理特点的饮料,才能称做运动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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