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生部下医药管理体制尚待体察与检验
在国务院刚刚公布并进行审议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经历“郑筱萸事件”震荡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药监局),将并入卫生部。同时,明确卫生部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据进一步了解,药监局将与卫生部下属的卫生监督局合并。此前,卫生监督局的主要职能是医政监督。合并后,该局将集医政、药政监管于一体。
从历史上看,此番由卫生部行使药政监管权经历了一个轮回。早在上世纪80年代,药品监管便在卫生部辖下。至1994年,国务院授予国家医药管理局(下称药管局)颁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权力,卫生部药政局则继续负责药品审批,药企必须获得两个部门审批,方可生产。由此,药品监管的一部分权力划归药管局。药品监管陷入药管与药政的矛盾与权力争斗中。
1998年,药监局成立,药管局合并卫生部药政局,时任药管局局长郑筱萸任药监局局长,卫生部药政局局长邵明立(现任药监局局长)任副局长。药品监管统一在药监局麾下,受前药管局主导。但药监局与卫生部的矛盾依旧存在。
其主要原因在于,药监局拥有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注册权,负责医药企业的监管,卫生部则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管。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则属不同利益集团,在药品流通中是一种甲方与乙方的关系。
药监局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往往止步于药品出厂后。药品采购、招标、与使用的监管权,在卫生部;药监局出台的政策法规,往往从医药企业的角度制定。卫生部则从医疗机构的角度制定相应规章。
故此,早在郑筱萸主政药监局时期,基于药政、医政在监管中长期存在龃龉,一部分主要来自卫生系统的专家便曾呼吁,将药监局并入卫生部。其理由是,欧美等国的药监系统均在国家卫生部门属下独立运行,只有中国实行“医药分权”,令医药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矛盾重重,医、药亦难以融洽配合。
然而,反对者认为,欧美等国的医药统一监管,与中国概念的统一监管,存在天然的差别。如美国药监局,尽管在行政上隶属于美国卫生署,但在行使监管权的过程中,并不受卫生署约束。卫生署仅负责医药法规制定等事宜,对药监局并无人事任免权。药品监管的独立性,可以保证医政与药政监管之间的制约。
郑筱萸事件后,由卫生部合并药监局、统一监管权的方案,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问题在于,大卫生部下的药品监管,能否解决郑筱萸事件暴露出的监管失位与权力寻租?答案并不是乐观的。
首先,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卫生部辖下的药监局与美国卫生署下属的美国药监局有本质区别。药监局纳入卫生监督局后,与上世纪90年代的药政局更为类似,其监管将受医政主导。而药价畸高的症结在于,药品进入医疗机构后层层加价;药品监管纳入医政麾下,有可能弱化药品监管与医政监管的制约机制。
其次,谁来监管监管权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有可能被放大。此前,卫生部与药监局尽管存在矛盾,但也具有相互制约的功能。如今,更加集中的监管权,如果没有相应的制约,则令人忧虑。
大卫生部统一监管权的积极因素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使得在各部门利益矛盾下步履艰难的医疗体制改革更容易推进,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也可统一覆盖到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不至于出现此前药监局、卫生部各管一段的混乱与矛盾局面。
不过,这些积极面得以发挥,需要一个能够真正独立的监管机制,这样才能防止某些利益集团牟取私利。
大卫生部下的医药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体察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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