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医药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将颁布

2008-08-14 中国轻工业投资网
 

813日,从广西中医药管理局获悉,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卫生厅最近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立法座谈会,就二审中提出的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并进行修改补充,将尽快提请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与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卫生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壮医医疗服务。鼓励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二是允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师承教育指导教师,培养继承人,传承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

 

三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重视中药、壮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四是鼓励发掘与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

 

五是强化法纪和责任追究。

 

六是增加罚则,维护条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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